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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406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0时19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T***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街道**路**路红绿灯路口时,路人报警,执勤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至现场。执勤民警对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9.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钟佳琳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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