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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89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机动车驾驶证目前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KTV饮酒,酒后驾驶粤B9****(临)号车辆到**幼儿园附近吃宵夜,凌晨4时许其驾驶粤B9****(临)号车辆在行驶至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路段,停在红绿灯口处睡着。接群众电话报警后,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对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2.92mg/100ml。经查,被告人卢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2012年1月13日至2018年1月13日,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将被吊销驾驶证告知书、现场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临时行驶机动车详细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4.视听资料:查获、呼气式检测照片、抽血、出警经过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业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联系电话156********;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案件主办预审员联系卡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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