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没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南益牌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朱某某),沿花姚线由孝昌县花园镇往武汉市黄阪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孝昌县小悟乡塘角村五方湾路段时,为避让对向车辆,将行人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孝昌人)撞倒,造成卢某某、朱某某、沈某某三人受伤,无号牌南益牌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后,对被告人卢某某进行吹气检测,现场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民警将卢某某送到孝昌县第一人民医院对其抽血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卢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22.39mg/100ml。经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现场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医疗费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赖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新奇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孝昌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727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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