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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鄂Q*****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景家坪(小地名:王子岩)邓某某家中出发向八斗坪村十五组杨某某家中行驶,卢某某到达杨某某家中后,被正在八斗坪十五组杨某某家中执行公务的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使用酒精测试仪对卢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95mg/100ml.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卢某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18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巴东县公安局**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5.巴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卢某某抽血过程视频6.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利民

                             检察官助理:杨欣梦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02719****、1777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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