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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鄂C****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房县红塔镇谢湾村往房县县城方向行驶,行至房县城关镇桃园村2组高架桥路段时,将停在路边正在搭盖整理车厢油布的鄂C****0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周某某撞倒,造成卢某甲、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卢某甲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卢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40.25mg/100mL,为醉酒驾驶。

被告人卢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卢某乙、卢某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科学技术照片;6.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闵维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926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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