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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6时20分,卢某某驾驶车牌为湘M*****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大道官田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卢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现场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永大正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2530号鉴定意见;4.查获现场照片及抽血采样照片各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红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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