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5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从双牌县开发区回**乡,在**路路段,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测试,卢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33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77.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敏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72****;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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