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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10分左右,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U3****号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新风路水电桥路口处时,被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查获,后到潮州市平安缘医院抽取血样备检。

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卢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Ethanol)含量为93.8mg/100ml。

被告人卢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20年9月25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检验报告;

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俊熙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9份随案移送。

4.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5.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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