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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68********,汉族,初中文化,云霄县**中学**副主席兼**科工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轿车从漳浦县金凯花园行驶至云霄县火田镇政和路火田交警中队门口路段被云霄县公安局火田交警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87.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真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东

检察员: 蔡 晋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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