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23日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卢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家里喝了5杯药酒,当天喝完酒未出门。2020年10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独自在漳平市菁城街道金色华城“小易诚信商行”店铺门口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着东湖路、外环东路行驶,途径漳平市菁城街道交通岛涵洞口路段时被漳平市公安局菁城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随即被带至漳平市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34mg/100ml。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卢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晓菁
检察官助理:陈露薇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