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闽******号的二轮摩托车,从福鼎**镇**钢厂往福鼎市**镇**街方向行驶,行经福鼎市**镇**街**号门前路段,与从福鼎市**镇政府往**派出所方向行驶的由林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车牌号为闽******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某及后座搭载的夏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9.75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与林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卢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与林某某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的闽******二轮摩托车照片;
2.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夏某某、郑某某证言;
4.被告人卢某某供述;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1340号、1342号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2991号、32992号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
7.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项,从重处罚;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之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文绮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鼎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06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