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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66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寿宁县,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和同案犯程某某(已判决)在莆田市城厢区**镇华林工业园区**鞋厂旁**饭店喝酒,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同案犯程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闽******号摩托车交由同案犯程某某驾驶,被告人卢某某坐在摩托车后座,后途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市场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经鉴定同案人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21.97mg/100ml,属醉酒。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卢某某向莆田市公安局华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检察官助理:蔡纪翔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009****。

2.卷宗一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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