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94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于2009年3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差且无牌号的正三轮摩托车,途经苍南县**镇***路与**二街交叉路口处时,与被害人许某甲驾驶的浙C1U****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在现场抓获被告人卢某某。2020年11月5日,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mg/100ml。经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对本案事故应负全部责任。现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许某甲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单详情、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政证、驾驶证、在逃人员信息核查、饮酒驾驶核查记录、理化检验委托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继而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秀华

检察官助理 颜莉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移送诉讼证据卷一卷、移送文书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提供法律帮助工作意见表》一份;

6.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