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萧县人民检察院

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号码342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住安徽省萧县****行政村****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3时18分,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皖L*****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处,被萧县城东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萧县交警城区中队。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卢某某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103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卢某某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徽永泰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24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无机动车辆驾驶证,应从重处罚。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风雷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住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