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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卢某某与同村10余名村民达成由其负责接送学生到普定县**镇**小学上下学的协议,并收取费用。为统一接送学生收费标准,2020年8月31日,卢某某与以上村民口头约定,住校学生每人每月收取50元,不住校学生每人每天早晚接送每月收取200元。2020年9月4日15时40分许,卢某某驾驶灰色贵GK****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搭载普定县**镇**小学学生共计26人,从**中心小学方向沿等坪线往坪上硝洞村方向行驶,同日16时许,车辆行至等坪线20KM+500M路段(高速路桥下)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该车核载8人,实载27人(含驾驶员1人,小学生26人)。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名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同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未取得运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载运学生进行牟利,违反规定严重超限额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文宪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808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现场查获同录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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