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贵州省黔西县人,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45分,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贵F*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开行路往百里杜鹃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开行路红绿灯路口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毕节市七星关关爱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97.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4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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