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821969********,汉族,初中,务农,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2月7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苏CT****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银杏大道与福州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案发时卢某某的静脉血液鉴定,其结果为140.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松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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