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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重庆市奉节县****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3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渝F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奉节县西部新区夔州西路与干溪沟交汇的十字路口时,与正在等红绿灯的叶某某驾驶的渝FP****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叶某某随即报警,被告人卢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警时发现被告人卢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乙醇含量为176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被告人卢某某带至奉节县人民医院抽血。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奉节县交巡警大队认定:卢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卢某某赔偿被害人叶某某损失人民币1000元;2020年11月27日,被害人叶某某出具谅解书,被告人卢某某取得被害人叶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单、抽血及封存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及收条、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操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6.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血液封存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7.呼气、抽血、封存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叶某某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馗

 检察官助理:龙泓瑀

                              2021年 1 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重庆市奉节县**区**栋**,联系电话15870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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