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9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于**。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2时55分,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驾驶云******号车行驶至富源县**镇大花园处时,撞上田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云******号车,造成车辆受损,田某某报警后民警处警,发现卢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8mg/100ml,后将卢某某带至富村镇百姓医院提取静脉血备检。经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5.67mg/100ml。案发后,卢某某与田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备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英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