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76********,汉族,高中文化,**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卢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1月2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罚款壹仟伍佰元。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27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长安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北路交叉口处,与前方吴某某驾驶的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对方车主经济损失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青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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