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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路**号。2018年7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1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00时44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E的小型轿车途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928号门口路段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归案后,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卢某某的身份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胜利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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