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泗县人,住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从**乡**村**场,沿**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派出所,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对被告人卢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213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19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灿民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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