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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中**建工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旺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卢某某与章某某在济南市章丘区**工地饮酒,后卢某某驾驶川******小型面包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卢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4.7±4.0mg/100ml。案发后,卢某某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

2020年12月11日,卢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积极赔偿的酌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梦盈

检察官助理:苟金曼

2021年1月11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18356****);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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