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9年3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莱阳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9月3日15时14分许,饮酒后驾驶鲁******牌轻型封闭货车沿莱阳市路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莱路与柏于路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卢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9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查获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但具有如实供述之情节,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拘役二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5.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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