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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02031987********,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山西有限公司**员,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楼**号)。2018年4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凌晨12时20分许,被告人卢某甲酒后驾驶晋AF13***号白色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迎泽区**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桥中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卢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7.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强

检察官助理:王剑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583415****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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