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95********,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平定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4月1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4时49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晋K****8号白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平定前往昔阳县城,当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207线1557km+940m时,将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住平定县**镇**村)撞倒,致张某某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经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10000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尸体检测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具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卢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富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住平定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件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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