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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19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52分,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粤E2****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锦江路机动卡点时被执勤交警堵截查获。经鉴定,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2.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一个月拘役,缓刑二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耀武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被取保候审,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巷**座**,联系电话:1307746****。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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