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保安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F0****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棋杆粮所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卢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珍

2020320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