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61992********,汉族,出生地为广西宾阳县,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西宾阳县**镇**号,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路**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事前,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另案处理)饮酒后的情况下,将其实际控制的桂K22****号小型轿车交付陈某某驾驶。2019年11月10日4时l5分,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饮酒后驾驶桂K22****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9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梅芳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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