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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6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桂A****6号二轮摩托车从南宁市武鸣区红岭方向往武鸣区烟厂方向行驶,至农坛路红岩服务站路口时与陆某某驾驶的桂A****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卢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卢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51.2mg/100ml。

案发后,卢某某已赔偿陆某某的车辆损失共计7千元,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车辆放行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和解协议书等;

2.被害人陈述:陆某某的陈述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卢某某的供述笔录;

4.鉴定意见: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毒鉴字第99号、第1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鉴定书、鉴定结论告知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仁

检察官助理:韦嫔妮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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