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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0********,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住**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宜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29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桂M****2号小型轿车沿河池市宜州区**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河池市宜州区**院路段时,碰撞上停放在道路西侧的桂M****0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韦某甲),紧接着桂M****0号小型轿车碰撞上停放在其左侧停车位的桂M****9号小型轿车(无驾驶员)和桂M****5号小型轿车(无驾驶员)以及停放在其后面的桂M****6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覃某某)和桂M****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黄某某)。碰撞发生后桂MCF602号小型轿车和桂M****6号小型轿车一并驶往道路东侧路面碰撞上停放在停车位里的桂M****8号小型轿车(无驾驶员),造成七车不同程度损坏以及韦某甲和覃某某受轻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卢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73mg/lOOmL,卢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宜州交警大队委托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卢某某人体血液中乙醇进行定性定量鉴定,鉴定意见为在所送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七车不同程度损坏以及韦某甲、覃某某受轻伤二级的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汉武

检察官助理:韦火典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码1570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 份。

4.证据目录、量刑建议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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