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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号。2020年10月12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4时41分,被告人卢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桂L****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国道324线1845公里处时被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30.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珊珊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联系电话:1837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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