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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39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蒙G*****号北京牌普通低速货车,行驶至开鲁县**镇**村北二百米附近时, 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检测: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9.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卢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2000元(已缴纳)。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卢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符合《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3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忠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开鲁县**镇**村,联系电话:1500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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