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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86********,汉族,大专文化,新田县**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镇**路**号,现住新田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0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牌号为湘M*****小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镇双碧街怡华城路段时,与停放在路旁停车位上牌号为湘M*****、湘M*****小车发生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卢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民警随即将卢某某带至新田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9月3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27mg/100ml。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9月24日与被害人廖某某、骆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诚

 助理检察官:谢林海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鉴定人名单》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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