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群众,住正阳县铜钟镇**村东**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豫Q**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正阳县**社区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鉴定意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5.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节凤云
检察官助理:杨娟娟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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