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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98********,汉族,大学在读,澳大利亚**大学学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8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苏A7****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玄武区珠江路与太平北路路口处,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卢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摄影照片、前科劣迹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扣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查获现场、抽血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忠文

                                  检察官助理:徐理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95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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