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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98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89********,汉族,大学文化,张家港市**管理局工作人员,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苏E2****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双龙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港区菜场路段时,该车追尾前方同向左转弯朱某某驾驶的苏BQ****小型越野客车,致使两车损坏;事发后,卢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1mg/100ml。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但否认肇事后逃逸;赔偿被害人朱某某的损失人民币39900元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

7.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建军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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