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卢某某,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911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幢**室。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27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晚,饮酒后驾驶苏J0****小型轿车,沿盐城市盐都区宝兴路向南行驶进入青年华都小区,其后驾车至该小区西门南侧苏宁小店,饮入约70毫升“和酒”牌黄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所送卢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8.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卢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侦察实验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乃萍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幢**室,联系电话1516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单页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