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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系苏州工业园区**公馆员工,暂住苏州工业园区**一村****室(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邬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邬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路的**公馆陪客人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Y****的小型轿车搭载1人从水坊路出发准备去苏州工业园区**新村。车辆沿苏州工业园区水坊路、星波街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时,卢某某发现自己有东西落在**公馆,遂决定返回公馆取。车辆沿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星波街、水坊路行驶至水坊路021路灯杆处时,与被害人邬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6****的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后卢某某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3mg/100ml。被害人邬某某驾驶的苏E6****的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为人民币9750元。

被告人卢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邬某某的损失人民币26000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闵亚莉

检察官助理:张惠敏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联系电话:1373917****)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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