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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132401197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保定市**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北省保定市人,住保定市竞秀区**路**号。2020年8月3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创业路交叉口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器检测,卢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74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君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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