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1吋许,卢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卢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进行检测,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卢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红
检察官助理:王婧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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