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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山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5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冀AL****号车行驶至X054县道与中华大街东辅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卢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3.21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雪娇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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