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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87********,汉族,小学文化,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州镇**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2006年11月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2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开发区治安分局受理行政案件,后双方签署治安调解协议书。2019年8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景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景纺街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 180.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燕

20201028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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