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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33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临海市**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临海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孔某某所有、悬挂临时号牌的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大洋街道驶往东塍镇,1时9分许途经临海大道与奋进街交叉路口时发生单方事故。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置事故,对被告人卢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89mg/100mL,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

2020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饮酒后无证驾驶浙JA****号二轮摩托车从临海市大洋街道驶往东塍镇,1时7分许途经柏叶西路与云塘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被告人卢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89mg/100mL,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mg/100mL。

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临时号码、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胡某某、孔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海敏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367662****

2、电子卷宗贰册、光盘贰张、笔录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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