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29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号,住嵊州市**区**幢**室。2013年8月21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驾驶证。2013年9月2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11月21日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在限制禁止的区域路段通行,被新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800元。2016年12月8日,因赌博被嵊州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8年1月25日,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嵊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2018年01月3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DV0****的小型轿车,从新昌县小将镇三坑村出发驶往嵊州市三江街道黄泥桥村方向。12时57分许,途经527国道新昌县小将镇蔡家山脚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含量为93mg/100ml。同日提取其血样,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ml。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卢某某经传唤归案。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刑事处罚。同日,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因卢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违法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检察官助理:姚佩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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