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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7时29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鄂S*****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广水市**办事**街**小区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查明,被告人卢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核载7人,实载15人,其中14人为广水市**办**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乘车人员名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军

检察官助理:王祥隆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97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三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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