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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3********,彝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暂住丽江市玉龙县**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9日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云P1****号小型轿车由**家园小区门口路段由南向北行驶,04时30分许,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路边靠右停放的云A7****号小型轿车(车主李某某)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09曰04时52分和57分,玉龙县大队民警接到110两次转警称:“两车相撞,对方驾驶员酒驾,无人受伤,请求处警”和“在**家园门口发生交通事故”。接警后,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到达事故现场后、民警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到达现场后公安民警在现场对被告人卢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92毫克/100毫升血。随后,民警带被告人卢某某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0.8mg/100ml,已超过醉酒临界值,被告人卢某某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经玉龙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胡某(系云A7****号小型轿车车主李某某的丈夫)无责任,双方对该责任认定无异议。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打110报警,并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0.8mg/100ml,已超过醉酒临界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木春秀

2020年5月18

附:

1.​ 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暂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家园**栋**单元**室,联系电话为139088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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