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1********,穿青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其间,因被告人卢某某经传讯不到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驾驶证逾期未换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车牌号为闽******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镇**村路段,碰撞路中修路临时护栏,后摔倒,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8.96mg/100ml。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查获经过、酒精吹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在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明芬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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