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建省连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到连江县黄岐镇**街**路**号**包点店准备买包子,因包子未做好,被告人卢某某就耍酒疯闹事,后该包点店经营者报警,被告人卢某某离开。同日3时40分许,当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闽A6****号二轮摩托车路过**包子店门口路段时,被该包子店经营者刘某某拦下,被告人卢某某就被随后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并被带到黄岐卫生院抽血。同日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指认照片、办案说明等;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监控图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兴华

检察官助理:刘海燕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连江县**镇**街**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