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村组**号,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栋**单元**号。曾因犯盗窃,于1999年11月10日被原赣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实行劳动教养二年;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孔华,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晚,被告人卢某某在家吃晚饭时饮用了一两多白酒,20时10分左右,卢某某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路段时,被开展酒驾整治专项工作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经提取血液送检,其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5mg/100ml。卢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交警酒安6900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傅某某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查获现场、提取血样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兰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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